基金投資顧問規范性發展初步形成,為市場帶來了長期專業的資金,促進了基金行業良性發展。
近日部分地方監管局下發《關于規范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明確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屬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此即意味著未獲基金投顧業務試點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只能提供基金銷售服務。筆者認為,應推動基金投顧適當擴大試點范圍、或者推動試點轉常規,以充分滿足投資者對基金投顧的服務需求。
按2020年《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機構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需要經過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按2019年《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機構若要從事公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需要滿足諸多條件、并經證監會備案,也即同樣需要取得資格。基金銷售資格與基金投資顧問資格,是兩種不同的資格,有基金銷售資格,并不一定具有基金投資顧問資格。
目前基金投顧試點已滿兩周年,據不完全統計,已先后有兩批共56家機構獲得基金投顧資格試點的批文,包括23家公募基金、27家證券公司、3家銀行、3家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
基金投顧與證券投顧有一定區別,證券投資顧問可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但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禁止代理客戶操作。而基金投顧試點機構可以接受客戶委托,提供投資建議,代客戶做出具體基金投資品種等投資決策,并代客戶執行基金申購、贖回等交易。
投資者要購買基金,可能并不知道哪家好,或者不知道該如何建構幾只基金組合,以最大限度獲取收益、規避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如果只管賣基金、而缺少基金投資顧問的服務,那就只能由投資者自己隨意購買,投資者投資體驗不佳。相反,如果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還能為投資者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那對投資者的服務就有所升級,也一定程度解決了基金銷售的痛點,投資者更樂意購買。
有人稱,基金銷售正逐漸從“賣方銷售”向“買方投顧”模式轉變。“賣方銷售”模式,就是基金銷售機構只管將基金產品賣給投資者,銷售完成從基金管理公司分取傭金。而“買方投顧”,就是由基金投顧機構幫助投資者完成產品適配推薦后,仍進行投后服務,也即產品銷售只是起點,售后陪伴才是重點,由此強化與客戶的黏性,提升客戶購買基金產品的持有體驗。
事實上,在美國隨著基金市場規模的擴大,買方投顧模式漸漸得到認可及普及。截至2020年1月,經SEC注冊的投顧機構合計13479家,投顧服務的總規模約84萬億美元,其中全權委托管理的規模約76萬億美元,全權委托是美國投顧市場的主流業務模式。
在“買方投顧”模式下,投資者可以當甩手掌柜,全權委托機構管理,可以享受專業投資服務,免去天天盯盤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嚴重影響工作生活。“買方投顧”模式當然值得國內證券市場借鑒和推廣。
不過,國內基金銷售要實現從“賣方銷售”向“買方投顧”模式轉變,也并不容易。如前所述,為投資者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需要單獨的基金投顧金融牌照,而相當多的基金銷售機構(截至2020年就有400多家)并無基金投顧資格。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基金銷售機構,還只能充當“賣方銷售”角色,尚難向“買方投顧”角色轉變。
此前基金投資顧問試點已顯示良好效應,基金投資顧問規范性發展初步形成,為市場帶來了長期專業的資金,促進了基金行業良性發展。有了試點基礎,充分考慮基金銷售機構同時擁有基金投資顧問資格雙牌照等迫切市場需求,理應進一步審慎穩妥擴大試點范圍、或者推動試點轉常規。同時為充分激發市場競爭,或可考慮適當降低申請門檻,美國對于基金投顧業務在資質上沒有硬性門檻,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可申請,這也是有借鑒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