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資本邦了解到,根據2021年12月24日廣西證監局公布的兩份決定書顯示,原大成基金信息技術部總監蔣衛強,在任職的近4年時間里,利用未公開信息,操作他人證券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45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約6.69億元,盈利575.29萬元。
對此,廣西證監局認為,蔣衛強上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蔣衛強的上述違法事實,交易金額大,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屬于《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五條所列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應蔣衛強的要求,廣西證監局于2021年10月21日舉行了聽證會,蔣衛強提出了四點申辯理由:一是本案屬于“跟隨型”交易,社會危害性低。二是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了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三是本案現有證據只是證明蔣衛強具有查看信息的權限,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其何時查看哪一項具體非公開信息,工作期間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況,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屬于自主決策,并非趨同交易,屬于巧合,對應的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應予扣除。四是滬深交易所計算趨同交易金額和盈利金額的數據不包含開市前委托數據,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綜上,蔣衛強請求調減市場禁入年限,定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內,同時還請求調減違法交易和違法所得金額,將罰款倍數定為1倍。
但廣西證監局經過復核,針對上述四點申辯理由也一一給出回應。廣西證監局認為,第一,本案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了“跟隨型”交易的因素。第二,蔣衛強不存在主動供述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情節。其積極配合調查的情節予以認可,并在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第三,經核實,蔣衛強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相關股票,其關于本案認定的部分違法交易是自主決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認定的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無誤。第四,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根據本案證據認定,滬深交易所的計算數據僅是提供參考,開市前委托交易時間并不影響本案趨同交易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
最終,廣西證監局對蔣衛強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且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同時,對蔣衛強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75.29萬元,并處以1725.88萬元罰款,合計罰沒2301.17萬元。
根據市場消息,大成基金獲悉此消息,深表痛心。公司表示,蔣衛強上述行為屬個人行為,其年初已從公司離職,目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投資運作正常。大成基金一貫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經營理念,對公司員工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未來將繼續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因“老鼠倉”獲罪已有數例,涉及的機構包括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這些涉案人員或為投資經理或為部門經理,例如交銀穩健原基金經理鄭拓、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等。
業內人士指出,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理財過程中,一些機構從業人員乃至監管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搶先于客戶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以達到謀取利益或躲避風險的目的。這是一種以損害他人利益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為,其將本應屬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蝕,所以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