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于某某為魏某某在某網絡保險平臺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2021年11月,魏某某遭遇交通意外。于某某報案申請理賠,理賠顧問核實到魏某某從事營業貨車職業。2022年12月,保險公司向于某某發送解除合同拒賠通知,理由是“被保險人職業類別不符合職業分類表1—3類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在明知魏某某的職業可能不符合投保條件的情況下,依然同于某某訂立涉案保險合同,其理應預見并承擔上述行為產生的后果,遂判決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7月16日《中國消費者報》)
公開數據顯示,2013年到2022年,全國互聯網保險的保費規模已經從290億元增加到4782.5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32.3%,互聯網保險的風頭正盛。但同時也應看到,我國互聯網保險還很年輕,監管的法治化水平偏低,“成長的煩惱”普遍存在。這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一些網絡保險平臺濫用自身的主動權和優勢地位,以形式化核保、簡化核保、含糊核保等方式降低承保門檻,采取“寬進”態度與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嚴格審查,以法之名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司法實踐中,此類“寬進嚴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互聯網保險案例日漸增多,亟待引起重視。
客觀而言,網絡保險平臺以低門檻吸引客戶,無可厚非,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罔顧法律底線,在兌現消費者權益時設置嚴苛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對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享有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網絡保險平臺故意用“寬進”門檻誘導消費者下單,然后在權益保障方面設置“嚴出”高門檻,已背離了權利義務平等的法治原則,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網絡保險平臺挖空心思給消費者設置“寬進嚴出”的套路,既折射了其為利益最大化的不擇手段,也反映了互聯網保險相關監管規則尚未打造完備的短板。對于網絡保險平臺這種背離法治軌道的利益博弈行為,相關部門應正視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危害性,多措并舉地給其套牢“法治韁繩”。
一方面,相關部門應用足用活現有法律規范,對故意玩“寬進嚴出”套路的網絡保險平臺依法依規地嚴懲,并以此為切入口,久久為功地改善互聯網保險消費市場環境。另一方面,應針對目前互聯網保險生態圈良莠不齊的現狀,就互聯網保險門檻的準入、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及企業信用的懲戒、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責任承擔等,盡快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司法機關亦應常態發布相關典型案例,努力為消費者樹牢維權“法治風向標”,促使網絡保險平臺在消費者用腳投票的壓力下主動合規經營。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