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開工資使消費券抵工資,大家來說說這合適不?”據報道,1月4日,吉林長春一名網友發視頻吐槽,稱自己辛苦工作3個月,結果換來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費券。據發視頻的員工介紹,這樣的消費券使用是有限定的,“只能去長春市重慶路活力城,不是都可以使用,還分季節。”
“(消費券)能交水電費嗎?能還房貸嗎?”網友的詰問,讓人共鳴。“3個月開的工資就是這些,這就是我累死累活的結果,不是現金人民幣而是消費券”,這一吐槽,更讓人感受到受害者的無奈和憤懣。
工資和消費券是不能劃等號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是勞動法的明確規定。消費券不是貨幣,發消費券抵工資,顯然違反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貨幣支付工資。
面對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涉事企業不可能不知道發消費券抵工資是違法違規的,也不可能不知道這樣做是寒了員工的心。但是,它不僅堂而皇之做了,而且一副你拿我沒辦法的倨傲模樣。
報道中提到一個細節,涉事企業2024年12月30日印發的一份《員工“消費券”使用細則》顯示,本次發放員工“消費券”可用于重慶路活力城Mall消費,本使用細則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調整以即時公告為準。最終解釋權歸涉事企業所有。明明違法違規,還聲稱“最終解釋權歸涉事企業所有”,如此霸道,誰慣的?
在這起案例中,吉林法律咨詢熱線工作人員表示,用消費券開工資不合理不合法,員工有權拒絕。工作人員同時建議,可以聯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但說到底,對于消費券抵工資的亂象,當地相關部門更有責任積極履職,主動出擊,幫助受害者維權。究其因,單靠受害者的微薄力量,難以撼動“無法無天”的涉事企業。試想,如果沒有媒體曝光,如果受害者拒絕,是不是存在“連消費券也摸不到”的可能?同時,發消費券抵工資,不僅傷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還殃及了當地的營商環境。
更需看到,類似違法行為并非孤例。此前,江蘇某公司以積分發放代替工資,河南鄭州某工程的工程款被折算成購物卡下發。另據報道,還有服裝廠用過季衣服抵扣工資、白酒廠用滯銷的白酒抵扣工資、房地產商用房子抵扣工資等,無不引發質疑,備受詬病。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發給勞動者本人,法律底線不能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對此,有關部門不妨加大監管力度,對那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企業和個人予以懲處,以儆效尤。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對不法分子依法亮劍,才能讓守法者得慰藉,讓違法者存忌憚。
(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