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金融監管總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險公司統一監管評級制度,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并實施分類監管、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它標志著我國保險行業監管體系進一步向精細化、差異化和動態化方向邁進。
全面覆蓋與差異化監管有機結合
《辦法》的評級要素涵蓋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囊括了保險公司運營的各個環節。這種全面覆蓋的評級要素設置,將確保監管評級全方位、多角度地評估保險公司風險狀況,避免因單一指標或局部因素的片面性而引發監管漏洞。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業務和風險特征,允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根據自身特點適當調整部分評級要素及其權重。例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調整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等級;再保險公司可不設置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這種差異化安排體現了監管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可以更好地適應保險市場的多元化發展,確保監管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動態調整機制保障監管時效性與適應性
保險市場的風險狀況是動態變化的,保險公司的經營環境和內部管理也會隨著時間和外部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改變?!掇k法》明確規定,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如果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這一動態調整機制,使得監管評級能夠及時反映保險公司的最新風險狀況,避免因評級結果的滯后性而導致監管措施的不及時或不準確。
此外,《辦法》還強調,金融監管總局應及時跟蹤評價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持續改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這種持續改進的理念,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變化的敏感性和適應性,有利于確保監管評級制度隨市場的變化而不斷優化和完善,從而更好服務保險行業發展。
強化評級結果運用,提升監管效能
《辦法》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并根據不同的評級結果,明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這種將評級結果與監管措施緊密掛鉤的做法,極大地提升了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目前,具體措施包括:1級,不需要根據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2級,一般不需要根據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針對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可視情況開展監管談話和風險提示,督促公司改進。此外,對于評級結果為1級、2級的公司,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3級,除上述措施外,應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開展現場檢查,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控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公司控制高風險投資和業務規模,督促公司持續壓降風險敞口”等措施和行動。4級,除上述措施外,應區別情形采取“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依法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措施和行動。5級,應當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S級,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這種分級分類的監管措施,不僅能夠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風險,還能夠激勵保險公司積極改進自身的經營管理,提升風險抵御能力。同時,《辦法》還規定,對于評級結果為1級、2級的公司,監管機構可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這種正向激勵機制,能夠鼓勵保險公司追求更高的評級結果,從而促進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嚴格規范評級流程,確保公平公正
《辦法》對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的程序進行詳細規定,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跟蹤與改進等環節。這種嚴格的評級流程設置,確保了評級工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避免了人為因素對評級結果的干擾。
在信息收集環節,《辦法》要求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持續、全面、深入收集與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并強調保險公司對所提供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主體責任。這種對信息收集的嚴格要求,能夠確保評級所依據的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從而為準確的評級結果提供基礎保障。
在審核環節,《辦法》規定金融監管總局應按照公平公正、尺度統一、同類公司可比的原則,對復評結果進行審核調整。這種嚴格的審核機制,能夠確保評級結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不同監管人員或不同地區監管標準的差異而產生不公平現象。
此外,《辦法》還規定,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保險公司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或用于商業目的對外披露。有利于防止評級結果被濫用或誤導性使用,從而維護監管評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辦法》的出臺是我國保險監管向精準施策轉型的重要里程碑。通過科學評級與分類監管,既能有效防控風險,又能為合規機構創造更優發展環境。未來,隨著評級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保險業有望實現高質量發展、高效率增長。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