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布消息,為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6〕423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在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9月21日。
從主要內容來看,《管理規定》包括總則、市場參與機構管理、業務監督管理和附則4個章節,合計35條。主要內容包括:
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立足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由央行和外匯局共同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類參與機構實施全面監管,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和罰則。
構建全鏈條市場監管制度。明確機構運營管理、交易員管理、法律協議、做市商管理、信息交流、信息披露、數據服務與分發、費用和自律管理等要求。
提高外匯市場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能力。明確銀行間外匯市場基礎設施的職責、協作機制、異常處置、信息報送等要求。規定基礎設施負責交易和清算資格管理并履行監督職責。
厘清參與機構業務邊界。明確金融機構的入市范圍、基本條件和業務原則。明確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參與交易沖銷、同步交收等風險緩釋服務。重申金融機構通過境內貨幣經紀公司協商達成人民幣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實現路徑。
提升外匯市場管理的前瞻性。提出要根據市場需求不斷豐富交易品種、幣種等,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數據服務,規范金融信息服務商分發數據行為。
來源: 證券日報 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