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該修正草案將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這一立法舉措,是我國完善綠色稅制的又一重要進展。
稅收是加強環境治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于2016年12月25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對在我國境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征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與實施,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揮發性有機物是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來源,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據悉,目前可檢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達300多種。2016年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遵循“稅負平移”原則,僅將之前已征收排污費的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改征環境保護稅。此次修正草案提出,授權國務院對排放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并制定試點實施辦法。
法與時轉則治。此次修正草案體現了綠色稅制的與時俱進,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稅制有必要進行優化、完善。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施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完善綠色稅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也提出,強化稅收政策支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完善征收體系,加快把揮發性有機物納入征收范圍。此次修法,正是因應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的優化與完善。
通過綠色稅制的不斷優化、完善,實現“有增有減”的調節。統計顯示,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環境保護稅、資源稅等專門的綠色稅種實現稅收收入2.5萬億元;推動綠色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減稅降費1.5萬億元。綠色稅制發揮激勵約束作用,從節水、減排、利廢等方面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次修法還體現了穩妥推進的特點。按照修正草案,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并非正式全面推開,而是授權國務院進行試點。“先試點、后推廣”是我國推進改革的一個成功做法,也是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經驗。先進行試點探索,在取得經驗、完善制度后,再把試點的經驗和做法推廣開來,有利于確保稅制的科學性以及有效實施。“營改增”、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等改革都因此取得了突出成效。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十四五”期間,我國綠色稅制建設不斷完善,目前已構建起“多稅共治、多策共促”的綠色稅制體系。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需要進一步強化稅收在生態環境方面的調控作用,優化綠色稅制,形成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導向,推動實現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