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保安、廚師也被競業限制?近年來,一些企業任意擴大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甚至“全員覆蓋”,有的企業限制勞動者離職后的就業范圍,還有的企業約定低補償金、高違約金等“霸王條款”,嚴重影響勞動者就業擇業權和職業發展。近日,人社部印發《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給企業實施競業限制“立規矩”。
競業限制是指企業與負有保護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實施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為防止企業隨意界定商業秘密,任意擴大實施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指引明確,屬于行業內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勞動者僅掌握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作中接觸到的僅為企業一般經營信息,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針對實踐中有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不平等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指引要求,企業與勞動者合理約定限制從業范圍和地域,并盡可能對限制從業企業范圍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無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者涉密程度和商業秘密時效合理確定。
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是競業限制制度的重要內容。指引對于補償金支付給出“參考標準”。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月平均工資的50%。企業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不得以日常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中已包括競業限制補償為由拒絕支付。
為防止企業對違約金“漫天要價”,指引明確,違約金數額要根據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合理確定,一般不宜超過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可參照指引,結合企業實際,科學確定競業限制范圍,與勞動者合理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在妥善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同時,切實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來源:工人日報 王維硯